据新华社天津4月23日电(记者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网上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天津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使用者的押金不得挪用;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暂行办法明确,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施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