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并于7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按照《规定》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