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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新规,多举措加快建设用地报批

2020-03-31 18:35: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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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姜慧婕、王爽)为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20〕4号文件精神,河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做出规范性要求。

《通知》对分批次报批和项目报批作出明确界定,提出石家庄、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六市,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除此以外的市县,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市政府批准。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项目报批方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法定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征地批准权限的,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属于省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报国务院批准。

《通知》明确,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在批准权限方面,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由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授权省自然资源厅预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在预审阶段,《通知》明确,批准类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通知》强调,规范开展土地征收。一是征收范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在国家成片开发建设标准出台前,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范围内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其他土地征收范围待国家标准出台后按规定办理。二是征收程序。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卷宗中留存,用地报批时由市、县政府就土地征收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是补偿标准。在省政府公布新的征地区片价之前,土地征收补偿继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要依法做好工作衔接。市、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卷宗,按原《土地管理法》继续完成审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征地程序的,需按照新的规定,完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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